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望山滕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25民初3424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朱志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滕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临港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何来勤,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滕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兴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宏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小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