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石岩街道路石龙社区工业二路**海天蓝宇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7994L。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土家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上诉人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阳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环阳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852号民事判决;2.判令无需向**支付工资2000元;3.判令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700元;4.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环阳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环阳通公司无需向**支付工资2000元;2.环阳通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环阳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环阳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三、环阳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环阳通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二审如下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评判。
一、关于环阳通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的问题
环阳通公司在仲裁阶段确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还有2000元奖金未发放给**。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原审该项判决,并无不当。
二、关于环阳通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0元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至2020年3月31日**向环阳通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环阳通公司尚有上述期间2000元工资未支付给**。**2020年1月份的工资,环阳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发放2200元、于2020年4月2日补发200元,即使考虑到春节放假、2020年2月没有复工的情形,也超过了法定宽限的工资支付期限。因此,环阳通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审该项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环阳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环阳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菁华
书记员 费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