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8852号
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土家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阳通信息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二、工作岗位:售后工程师。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20年3月31日,被告**以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通过邮件方式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确认收到了该份通知书。
四、2020年1-3月工资发放情况:2020年3月6日发放2020年1月份工资2200元,2020年3月31日发放2020年2月份工资1568元,2020年4月8日发放2020年3月份工资3339元(其中报销款149元),2020年4月16日发放5578元;2020年4月2日补发了2020年1月份工资300元。
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这一时段被告**出勤情况为:2020年1月全勤,1月份上班到23日,1月24日开始一直放假到2月29日,3月1日开始上班直到31日离职。仲裁开庭时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确认有差额2000元未支付,故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应向被告**支付该时段工资差额2000元。
六、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双方一致确认为6600元。
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被告**2020年3月31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仅发放被告**一月份工资2200元,明显构成未足额支付,故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0元(6600元/月×4.5个月)。
八、仲裁请求:**请求环阳通信息公司支付: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118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00元;3、报销款、维修费750元,运费150元,快递费200元。
九、仲裁结果:环阳通信息公司支付**: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7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环阳通信息公司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2000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000元;
三、原告深圳市环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7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环阳通信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明(兼)
书记员 彭    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