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保1003号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K1U56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中埂村313-1号。
经营者:赵某。
被申请人: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2208989Q,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祁俊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诉被申请人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小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