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6384号之一
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芸,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