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6384号
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长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