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043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祁俊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60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6,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奚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