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0437号之二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云,董事长。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