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0437号之三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2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国良,董事长。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四层K区2016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俊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上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因疫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浩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