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1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
法定代表人:张俊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04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零星存款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明确回复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内0104执1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淳 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