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民初115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叶健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占福,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6楼16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7301028W。
法定代表人:吴滨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州环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以将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