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慧聪律师事务所与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4063号
原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振宇,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刘晓倩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雨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