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万林、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5176号
原告:王万林,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铮,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久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汇金道。
法定代表人:乔建国,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霍雅林,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林诉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雅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万林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万林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琢琳
人民陪审员  韩丽红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乃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