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与杨月厚、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2833号
原告:**彬,男,I986年3月31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亮、宋泽坤,北京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月厚,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彬与被告杨月厚、***、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彬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月厚、***、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对被告杨月厚、***、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彬承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