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2民初3841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岸国际B8栋2单元2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汇金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呼和浩特市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