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什兰岱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7185号 原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什兰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路街道什兰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9027.5元。 审判员***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