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东,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涅,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镝。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文光。
被告:李连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李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头市强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杜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