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203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包头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原包头市维多利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203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包头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1811.21元及利息17791.76元、案件受理费5320元、鉴定费3000元。被执行人包头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3619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47922.97元。至此内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2022)内0203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