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2612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云润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艾小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艾同庆,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艾同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艾同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园分公司、艾同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