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6275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元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喜龙,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云润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元分公司、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元分公司、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元分公司、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立元分公司、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慧颖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