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6482号原告:***,住内蒙古。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云润埃,该公司经理。被告:***,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邱燕青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