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2民初6477号

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九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云润埃,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小兵,,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内蒙古新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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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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