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15885号
起诉人: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光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推广服务费14,369,677.28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沪03破85号的民事裁定,受理上海欢兽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程序是债权实现程序即集体给付程序。债权人的个别给付诉讼请求,已被破产程序所吸收合并。因此,起诉人应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债权给付,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起诉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慰苹
人民陪审员  曹 旦
人民陪审员  戴正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辉
书 记 员  李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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