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7357号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炎。
委托代理人:王文兵,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轩,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大数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大数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大数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大数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4203.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8407.69元,本院退还其4203.85元)。
审判员 席小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