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4378号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42993。
法定代表人:陈光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楼**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XP77X。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397.4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795.42元,本院退还其1398元)。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左权林
人民陪审员 胡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