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12号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口二路15号智恒产业园7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42993。
法定代表人:陈光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3号楼2层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8XP77X。
法定代表人:高勇。
原告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价值人民币286056.56元。根据实际查封的情况查明,对被告名下的招商银行X分行的银行账户已系足额冻结,故应解除对被告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286056.56元(开户名:砾石悦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1×××02,开户行:招商X分行)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