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晟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晟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102执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晏超,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成乾,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厂院内存有的废旧铁轨(估算重量XX吨)、废旧模板(估算重量XX吨)、废旧轨道车2个(估算重量XX吨)。2020年9月28日,买受人于长江(身份证号码:XX)以XX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废旧铁轨、废旧模板,以XX万元竞得上述轨道车2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竞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所属的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厂院内存有的废旧铁轨(估算重量XX吨)、废旧模板(估算重量XX吨)、废旧轨道车2个(估算重量XX吨)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于长江(身份证号码:XX)所有。上述物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长江(身份证号码: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于长江(身份证号码:XX)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实
审判员 宋鲲鹏
审判员 郭熹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华新
书记员霍依轩(代)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竞拍、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