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102执异1号
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文化里70号。
负责人:解云辉,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男,该段技术科科长。
申请执行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北田村。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乾,男,该公司律师。
利害关系人:喀左县甘招镇新来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甘招镇羊草沟门村。
经营者:孔凡科,男。
利害关系人:喀左县甘招镇宏艳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甘招镇甘招村。
经营者:孔凡伟,女。
利害关系人: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振利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惠民小区1-3-303。
经营者:高飞,女。
利害关系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祥鑫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胡卜村后组。
经营者:李晶,女。
利害关系人:周长令,男。
利害关系人:大连市欣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墨盘乡王山头村王山头屯。
法定代表人:宋芊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女,该公司销售部业务经理。
利害关系人喀左县甘招镇新来五金建材经销处系本院(2020)辽7102执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喀左县甘招镇宏艳五金建材经销处系本院(2020)辽7102执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系本院(2020)辽7102执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振利建筑材料经销处系本院(2020)辽7102执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祥鑫建筑材料经销处系本院(2020)辽7102执1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周长令系本院(2020)辽7102执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大连市欣德管桩有限公司系本院(2020)辽7102执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上七案的被执行人均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且此七案的执行财产均包括本案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财产。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于2020年8月25日对执行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场院内167根钢轨轨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称,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场院内167根钢轨(其中60kg12.5m轨77根,50kg12.5m轨90根)轨料属于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锦承线K0+000-K32+000区段由锦州工务段负责管辖,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锦承线薛家至义县段扩能改造施工任务。根据要求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我管辖区段内部分既有老线拆除旧轨并更换新轨,拆除后的旧轨属我单位资产应由我单位负责回收,但因我单位暂无存放地点,特将上述拆除的旧轨共计167根寄存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场院内。因此,法院查封的轨料属于我单位资产而非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称,案外人提出的请求属实,同意按照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的请求解除查封。
利害关系人周长令称,案外人证据不足,认为法院查封合法。
申请执行人***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辽71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70938.62元,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200000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给付5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给付370938.62元;二、如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期限偿还货款,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货款,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按所欠货款余额利息(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所欠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4708.00元,减半收取7354.00元,由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法院)。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354.00元;四、其他无争议。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玮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辽7102执8号执行裁定,裁定书第三项内容为: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并依据该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13日查封了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场院内存有的全部废旧模板、铁轨、提梁机。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是否应中止对涉案钢轨的执行。案外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称涉案钢轨属于其所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涉案钢轨堆放在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制梁场院内,属于被执行人实际占有,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工务段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峰
审判员 哈涛
审判员 孙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俐
书记员王柏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