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39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绿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绿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4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1661元等及被执行人青岛琴琴岛声学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310号K房屋完好腾退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费522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腾房义务又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青岛银行、招商银行账户有存款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此案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再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前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周口路310号K房屋完好腾退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雁山集团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此房暂不具备强迁条件。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3次查询,本院已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暂不具备强制腾退房屋条件,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孔 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