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荣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105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关于***与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99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工资差额15万元。由于义务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广州市房管局查询,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6920元及代缴个人所得税13080元。2021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99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东**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2执10599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炳奎
审判员  张孙翔
审判员  蔡云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