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荣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4401号
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云埔三路19号自编三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51142M。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应发工资差额6897.17元;2.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6.6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入职时间:2018年8月6日。
三、入职情况
被告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该表中“录用条件”一栏手写载明:“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明确为三年(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试用期六个月(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需经考核合格方能转正。二、员工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销售,员工应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主要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在地,如需外出公干,需向公司报备。三、员工工作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周五天八小时,为方便员工更好开展销售工作,员工无需考勤;法定假以国务院当年公布假期为准,员工请休假需事前经公司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四、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为原则,公司确定员工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提成根据员工达成的销售业绩另计。五、员工的社会保险根据国家的社保政策确定,如员工自愿放弃参保的,后果自负。六、公司为员工提供充分必要的劳动条件,员工所在岗位不涉及职业危害,员工应恪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公司开展工作。以上,员工表示知悉和认同,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或不达标,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按严重违纪论,即刻辞退且不予任何补偿。”该内容为原告工作人员手写。被告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工资支付情况:原告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被告上月的工资。
六、每月工资情况及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被告的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提成。原告已全额支付被告每月工资。对仲裁裁决中2018年8月6日-2018年11月15日应发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但原告不应支付该工资差额。
被告主张及证据:对仲裁裁决中2018年8月6日-2018年11月15日应发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原告承诺每月应发工资为12500元,绩效和年终奖金另计。被告8月份没有上足一个月班,从8月的工资数额可以反映出被告的应发工资是12500元,并提供8月至11月工资银行流水,证明原告未支付足额工资。原告确认该银行流水,但不确认证明内容,并主张被告每月工资超过5000元是因为基本工资外还有餐补、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故每月工资超过5000元是正常的。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对仲裁查明有争议部分中其主张的无异议,但在庭审时则主张“原告没有强制要求员工领取工资条,也没有一定要签收工资条”,这与原告在仲裁时的主张意见相反,结合被告的工资银行流水及双方的陈述,被告关于每月工资为12500元的主张则比较真实可信,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实被告的工资数额,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每月工资数额不予采信,认定被告每月工资数额为12500元/月。被告在2018年8月至11月工资并未达到该数额,原告应将差额补足。双方对仲裁裁决书中2018年8月6日-2018年11月15日应发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2018年11月15日应发工资差额6897.17元。
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双倍工资差额
原告主张及证据:员工入职登记表己经涵盖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清晰、全面,应视为双方己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对仲裁裁决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但原告不应支付该双倍工资差额。
被告主张及证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承认该事实。对仲裁裁决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定及理由:本案中,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仲裁裁决中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方法及结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支付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6.67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月4日。
九、仲裁请求:
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450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25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少发的工资8680.5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16800元。
十、仲裁结果:2019年4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9〕431号仲裁裁决,裁决:1.原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应发工资差额6897.17元;2.原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6.67元;3.驳回被告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上文本院已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应发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应发工资差额6897.17元;
二、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166.67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文康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