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201-21084。
法定代表人:王汝芬。
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芳。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96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963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世科锐(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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