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5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彭玉山,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2018)黑0805执保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玉米烘干机2台。现因本案执行程序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玉米烘干机2台,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并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该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洪永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侯玉军
书 记 员 才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