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05财保7号
申请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宏力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额公路1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拉斯台信用社828×××17账号中的存款19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塔城地区益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拉斯台信用社828×××17账号中的存款19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宏力社区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面积656.34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丁振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