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诉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193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
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6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刚579.85元,余款579.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张昊
人民陪审员付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