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201民初2149号
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塔城市阿西尔乡下满致巴克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原告: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农九师一六四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2017年1月18日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属于重复诉讼。
经审查:本案承揽合同纠纷已于2016年7月6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2015)东民商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现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再次诉讼属于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邮寄费80元,由原告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