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05执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塔城市阿西尔乡。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到期欠款2,826,0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835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9日起,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塔城市盟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塔城市阿西尔乡团结养殖专业合作社)的10000吨玉米钢板仓、500吨玉米烘干机等成套设备进行了拍卖、变卖,成交价为2,271,860.64元。对本案剩余债务592,8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履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航工烘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