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4828号
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69元,由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桁
书记员 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