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2098号
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与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山河公司)、第三人江苏地质基桩工程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周山河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体系下的公司,根据集中指定管辖的决定,现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兵
法官助理 曹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