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5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鞠亚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春明。
上诉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兴盛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3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2年6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朝晖
审 判 员 林 萍
审 判 员 袁国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钟紫琦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