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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鸿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2645号
瞿为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关口镇双河村**。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0********。
委托代理人:瞿小荣,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系瞿为民之兄。
被告:四川省鸿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均鸿。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8540。
原告瞿为民与被告四川省鸿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为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为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瞿为民负担。
审判员  吴广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艾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