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8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85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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