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6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2层15号。(原四川省鸿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四路3号7-3幢1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8540。
法定代表人:邓钧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胜,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谈华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