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双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69912A。
法定代表人:***,镇长,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12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85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鸿天创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对(2021)鄂2802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本案在再审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正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利川市忠路镇人民政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 香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