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亚太快速电梯(湖北)有限公司、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亚太快速电梯(湖北)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奥昱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66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亚太公司上诉称:1.涉案《电梯设备安装、维保合同》第6.4条约定“双方有争议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受理”。该合同签订地是亚太公司注册地,该址位于湖北省黄梅县,属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辖区。2.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虽案涉安装项目在广州市南沙区,但涉案合同的大部分工作(包括合同签订、发货、运输等)都在亚太公司所在地完成,故合同履行地应为亚太公司所在地,即湖北省黄梅县。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昱威公司一审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奥昱威公司据以起诉的《电梯设备安装、维保合同》的内容涉及安装范围、安装工期、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具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根据《电梯设备安装、维保合同》的记载,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天元路3号,该址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亚太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亚太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