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799号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0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维保合同》第6.4条约定双方有争议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签订地是上诉人注册地,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被上诉人据以起诉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内容涉及安装范围、安装工期、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具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轨道交通21号线镇龙车辆段项目部工程现场,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周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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