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平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605民初1724号
原告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平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报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甲方无法取得《批前公示函》的,被告应当退还所收取的报建费8000元并且协议作废,该约定是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条件是否成就。协议并未约定《批前公示函》由何方申请取得,对此被告未到庭提出意见,且是否取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也未到庭举证证明原告已经取得了该函件,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推定函件尚未取得。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本院确认自应诉材料邮寄送达被告时(2021年2月1日)《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报建协议》解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回8000元并从协议解除之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报建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广州市天河区×××××××××××电梯加装项目的设计及报建。项目金额18000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设计报建费8000元支付给乙方(甲方无法取得《批前公示函》,此费用乙方无条件退回甲方,此协议无条件作废),甲方在取得《批前公示函》后的5日内将设计报建费8000元支付给乙方等。 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被告支付8000元并注明是报建第一期预付款。
一、确认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平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报建协议》于2021年2月1日解除; 二、佛山市平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设计报建费8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三、驳回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平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广州奥昱威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柳媚
书记员  阮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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