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4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端名城B21#商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75年11月0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向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