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556号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821#商住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