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3099号之一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天瑞名城**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385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慧
陪审员 ***
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柴宇昉
书记员***